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令第65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教财〔2016〕39号)等法规、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工商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和学校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采购合同是采购验收的依据,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力和义务。供应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如有不按合同要求执行的,学校验收小组有权不予验收。
第四条 验收作为采购流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对合同履约情况的检验,各单位应严格把好验收关,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必须全部进行验收。
采购项目包括:
(一)货物类:仪器设备、家具、图书、实验药品及耗材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二)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校园绿化等;
(三)服务类:保洁、保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审计、资质、住宿、餐饮、培训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验收工作小组,其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基建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审计处、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中心、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等人员组成,原则上要求各参与验收部门处级人员参加验收。特殊情况,经请示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后,可以由科长代为参加,在验收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与单位负责人沟通,代表本部门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并为处长负责。
第七条 验收工作小组职责:
(一)采购部门:采购部门为验收工作责任主体,采购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负责合同与投标书审核是否一致,根据合同供货一览表对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等进行认真核对,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结合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等对工程进行验收。负责质量验收,对项目的技术指标进行全面验收认定并做好记录,向学校验收小组提交《吉林工商学院项目初审验收单》,在学校监督验收时,负责向学校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介绍项目相关情况;
(二)学校验收工作牵头部门: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的验收,基建管理处牵头组织基本建设类项目的验收,后勤保障处牵头组织绿化、维修类项目的验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全体验收人员,填写相关验收单据、做好验收记录、照片拍摄留存;
(三)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复核监督,负责项目完成质量和运行情况的验收;
(四)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人员共同负责进行外观检查和数量验收,根据合同供货一览表对仪器设备数量等进行认真核对,针对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等进行认真核对;
(五)审计处对验收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类项目完成情况与合同、清单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六)保卫处负责项目工程安全防火检查监督认定;
(七)后勤保障处负责项目工程电路安全检查监督认定;
(八)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涉及信息化建设内容的项目审核、软件及弱电网线布线的安全检查监督认定。
第三章 验收依据及内容
第八条 验收依据:
(一)货物类:采购合同、产品说明书等。
(二)工程类: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项目变更单、工程项目签证单、主要建筑材料的质检证明、监理单位评估报告等。
装修、拆除、修缮及校园绿化等项目: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投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及影像资料等。
(三)服务类:服务合同及相关佐证材料(资质、票据、记录、方案、报告等)。
第九条 验收内容:
(一)货物类:实物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实物验收是指依照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生产厂家的核对;拆箱后货物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是否齐全。
技术质量验收指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检测等方法,检查货物的性能指标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和要求。
(二)工程类: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1.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事项。
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消防验收、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专项验收。
装修、拆除、修缮及校园绿化等项目: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结合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等进行验收。包括:施工质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工程量的测量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相符;主材是否与合同要求品牌、生产厂家等一致;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否留存影像资料等。
(三)服务类:依照合同逐项验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并定期组织服务满意度测评,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涉及咨询、勘查的要出具咨询、勘查记录;涉及设计的要提供设计方案及图纸;涉及监理的要出具监理工作日志;涉及审计的要出具审计报告;涉及住宿、餐饮、培训等项目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章 验收方式
第十条 验收工作分为采购部门自行验收和学校监督验收两个步骤。
(一)采购部门自行验收
采购部门自行验收指由采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具体使用人等至少三人以上的验收工作小组,依照本规定验收依据及验收内容对采购项目进行的验收。
(二)学校监督验收
学校监督验收是指学校验收工作小组对经采购部门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的审核性验收。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参与验收小组成员有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审计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外聘专家,视项目内容请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中心、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相关人员参与;基建工程类项目,参与验收小组成员有基建管理处、后勤保障处、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审计处、外聘审计中介机构、工程监理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视项目内容请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中心、保卫处等相关人员参与;绿化维修工程类项目,参与验收小组成员有后勤保障处、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外聘审计中介机构、工程监理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视项目内容请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中心、保卫处等相关人员参与。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自行验收程序
(一)货物类
仪器设备等货物到货后,使用单位部门验收工作小组与供应商、厂家工程师一起进行的初步验收。部门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合格后,填报《吉林工商学院项目初审验收单》。
(二)工程类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审批同意。学校基建管理处或后勤保障处协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保证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部门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合格后,填报《吉林工商学院项目初审验收单》。
(三)服务类
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学校监督验收程序
(一)在采购部门自行验收工作完成后,由采购部门向学校监督验收牵头部门以书面形式提请验收,填写《吉林工商学院项目验收申请单》,同时按照《吉林工商学院项目验收申请单》要求提供验收资料。
(二)学校验收工作牵头部门组织验收小组成员,按提请时间顺序,认真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安排工作。
(三)在正式开始学校监督验收工作前,由项目负责人现场对项目内容、特点及自行验收等情况进行介绍。
(四)验收小组成员分工协作,进行现场验收,做好验收工作影像资料并留存。验收结束,经验收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省政府采购项目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学校采购项目填写《吉林工商学院非政府采购项目内部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学校监督验收小组成员将验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记入验收报告单,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由采购项目申请部门通知供方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学校部门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自行验收即可(具体验收依据、内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不用组织学校监督验收。
第六章 验收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四条 供应商提供的仪器设备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相符时应做以下处理:
(一)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时,使用单位应做好点收记录,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时间。同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后续工作。
(二)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符时,如是供应商原因,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若使用单位确有特殊原因,要求供应商变更供货内容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10%),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计处对原投标文件中未涉及的设备价格进行审核,填写《吉林工商学院验收变更申请单》,经相领导关和部门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方可变更,相关材料由资产管理处存档。
(三)仪器设备、软件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需要功能不能实现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学校有关部门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有关事宜与供应商商定。
第十五条 验收通过后,使用单位和参加验收人员分别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或《吉林工商学院非政府采购项目内部验收单》,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验收合格后,由经办人办理入账手续,相关材料由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十六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做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
(二)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按本章第十二条执行,协商结果报学院审批,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应商有违约情节。
第七章 验收责任
第十七条 验收责任主体单位不得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如因未按规定验收、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验收工作导致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并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一经发现,学校认定原验收结论无效,另行组织验收。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验收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验收报告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违法情况。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况在一至三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或验收小组成员恶意串通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非校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未如期履行合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违法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中涉及固定资产范畴的,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后,方可到财务管理处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验和检测的项目,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单价金额较大或技术参数和指标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其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