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林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大宗物资采购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放管服”等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宗物资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较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进行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即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市场竞争原则,即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诚信的市场原则;
(三)“三不采”原则,即无计划不采购、经费不落实不采购、不通过论证不采购;
(四)坚持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的原则;
(五)廉洁高效原则,即所有采购的参与者必须廉洁奉公、务求高效。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购置执行《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规定,不得超标准配备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须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和配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负责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和负责财务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监督采购政策的执行和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对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为学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合理建议和可行方案;
(四)协调推动解决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
(五)向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汇报工作和提请有关研究审定事项。
第六条 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编制学校大宗物资采购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校大宗物资采购;
(三)依法组织采购单位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四)协调采购项目单位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公开招标文件和学校集中采购文件;
(五)上传公开招标文件和学校采购文件;
(六)向财政部门报送合同备案、项目验收情况,向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报备采购计划;
(七)组织、参加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验收;
(八)对采购项目中属于固定资产的内容进行登记入账;
(九)整理采购资料,做好采购资料存档工作;
(十)公布学校大宗物资采购活动信息;
(十一)编报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统计报表;
(十二)面向社会选择学校采购所需招标代理机构;
(十三)学校和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唯一组织实施单位,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实施大宗物资采购活动。
第八条 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由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一)各采购项目单位要成立采购工作小组,统一负责本单位采购事项。采购工作小组组长原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担任。工作小组要根据采购项目需要,指定项目专职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采购项目单位是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审批等准备工作;
2.负责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和评审办法的拟定以及采购文件的最终确认;
3.负责采购过程中的现场踏勘、技术释疑、质疑答复等工作;
4.采购项目单位负责人或具体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代表单位参加评标;
5.负责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履行;
6.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
7.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财务结算。
(二)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归口业务范畴内的采购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性、效益性等进行论证;
2.参加归口业务范畴内的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学校验收。
(三)财务处职责:
1.组织申报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2.编报、审核采购资金预算;
3.审定采购资金使用;
4.付款结算;
5.参加采购项目学校验收;
6.组织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审计处职责:
1.按照内部审计规定,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2.负责采购项目预算审核;
3.参加采购项目学校验收。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限额标准
第九条 政府采购。政府釆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吉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由政府指定的专门采购机构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
(二)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按照吉林省政府所发布的年度采购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768号)规定进行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十条 学校采购。学校采购是指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学校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5万元、工程类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分为《目录》内和《目录》外两类情况:
(一)《目录》内货物、服务类品目采购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品目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采购方式,可通过电子商城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也可以通过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直接采购;服务类品目,通过电子商城网上服务市场自主选择或随机抽取5家以上合格供应商通过电子竞价方式采购。
(二)《目录》外货物、服务类品目采购方式:
1.《目录》外货物、服务类品目的采购,电子商城上有的按照(一)约定的限额和方式进行采购;
2.《目录》外货物、服务类品目的采购,电子商城上没有的按照以下限额和方式进行采购:
⑴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类品目的采购,应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学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品目的采购,由采购项目单位组成三人以上采购小组,经审计处审核,以询价采购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谈判方式;
⑵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处负责从学校招标入围的施工单位整体委托。
第十一条 部门采购。部门采购是指采购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由采购项目单位组成三人以上采购小组自行组织部门采购,以电子商城采购为主,《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可通过其他市场渠道采购,要做好采购记录,同一品目产品原则上一年内累计金额还得超过5万元;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可在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直接采购。确因需求紧急、电子商城网上超市商品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等原因,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通过其他市场渠道直接采购,并将特殊情形的相关佐证材料随财务票据一并入账,留存备查。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填写《吉林工商学院年度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申报表》,每年12月份将下一年度的大宗物资采购计划提交到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次年中期可追加、调整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须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涉及到学校部门预算的必须和上报财务处的预算数目一致,在学校预算批准后再进行调整,以财务处、上级财政部门最终下达资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分工:
(一)教务处:采购教学仪器、设备、用品、教材及教师教学发展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和所需的服务等;
(二)实验实训管理中心:采购实验实训室所需设备、软件、用品及服务等;
(三)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中心:参与各种信息化软件釆购,校园网所需仪器、设备、用品,学校网络建设和所需的服务等;
(四)科研处:采购科学研究和学术发展所用仪器、设备、 用品和所需的服务等;
(五)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采购学科建设所用仪器、设备、用品和所需的服务等;
(六)学生处:采购学生公寓用品;
(七)图书馆:采购图书资料,图书馆所用仪器、设备、用品,图书资料建设和所需的服务等;
(八)资产管理处:采购学校办公设备家具、通用电子设备,资产管理和所需的服务等;
(九)后勤保障处:学校餐厅所用设备、设施,校园配套基础设施及教学办公保障类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修缮,楼宇及房屋建设、装修及修缮,校园绿化树木及其他植物的购置、养护,水、电、暖、气等生活保障物品,办公车辆购置、维修、养护,燃料,其他工程类项目和所需的服务等;采购医疗器械、药品、防疫物资、医疗建设和所需的服务等;
(十)安全保卫处:采购校园安全防范所用仪器、设备用品和所需的服务等;
(十一)工会和团委:采购师生文化娱乐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用品和所需的服务等;
(十二)体育教研部:采购体育器械、器材、设备,体育教学、竞赛用品和所需的服务等。
采购以上12项未涉及到的货物和服务的,由学校指定具体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实施前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不需要学校投资,引入社会资源为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调研、组织论证,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参照学校采购的方式执行。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十六条 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所有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项目均需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督促采购项目单位按照吉林工商学院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釆购合同。其中,工程类采购合同必须在计划开工日期前完成签订。
第十八条 合同双方必须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对釆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中的采购标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标准、交付日期、售后服务承诺、合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由于项目实际需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釆购的内容和数量进行调整时,采购项目申请单位必须首先按照釆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然后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如下办法处理:
(一)采购标的内容和数量减少导致实际成交金额减少的;
(二)采购标的内容和数量增加导致实际成交金额增加,增加的部分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同时合同总金额不超过原采购预算额度的。
上述两种情况涉及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吉林工商学院验收变更申请单》,并由项目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签批后,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但减少或增加的金额应该依照成交供应商招标(响应)文件中所报增加或减除项目的单价核算。
(三)上款中增加的部分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或者虽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但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需重新履行招投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的履行由采购项目单位负责。涉及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等事项,按照吉林工商学院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在编制项目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并对项目需求引起的询问和质疑出具答复意见、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申报部门对答复意见及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与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在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学校工作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的社会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或与投标人串通,导致学校利益受到损害的,情节轻微的,解除代理合同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耗材等,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可采用特事特办的采购机制,具体按照科研处、财务处出台相应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可视需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作为本办法操作的补充和指导。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此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